税务法庭:对于销售/清算,美国合伙权益不征税的外国投资者
美国税务法院裁定,美国(非房地产)合伙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清算合伙企业中获得的收益不应纳税。法院裁定,交易与美国公司的股票出售基本相同(当股东不是美国人时,也不征税)。 Grecian Magnesite Mining,Industrial&Shipping Co.,SA诉Com’r,149 T.C.第3号,2017年7月13日。该决定不影响房地产合伙企业的利益清算,这些合伙企业通常在FIRPTA下征税。
该案的事实并不涉及外国投资者出售合伙权益(而不是清算),但法院明确表示,出售也将是免税的。事实上,这个决定明确地否认了1991年的IRS收入裁定,认为这样的销售是应税的 – 这一裁决导致美国合伙企业在过去的25年中对清算交易扣留了联邦税。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还不清楚。国税局可以将裁决上诉到适当的上诉法院,即使裁决败诉,也继续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执行裁决。它也可以默认这个决定,扭转它25年的立场。如果国会考虑进行税收改革,国会可以自行处理这个问题。
非美国美国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在销售或清算分销时缴纳税款或扣留税款时,如果税务法院的决定成为土地法,应考虑提出退税保护申请。这种退款索赔必须在支付(或扣缴)税款的两年内提交,或者在提交收入报告的三年内,以后到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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